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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境外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境内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境外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答:共有三类与境外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为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境外建筑、工程类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3.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