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问答】
问:2016年4月28日,我公司通过沪港通购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0万股并持续持有。2017年5月1日,我们公司取得A公司派发的股息收入15万元。请问A公司的股息红利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答: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派发红利时,你公司已连续持有A公司股票满12个月。因此你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这笔15万元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第一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
H股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为鼓励境内企业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内地居民企业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