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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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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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