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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还需加收滞纳金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23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
车辆购置税
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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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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