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
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