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
房产税。
2、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文件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
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