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所列举凭证,因此不需要缴纳
印花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