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企业完成政策性搬迁当年应报送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