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
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