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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于外贸企业,但是目前资格认证还未获得,如果在资格认证获得前已经出口的业务,在事后拿到资格证后,再申请出口退税,是否会影响免退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青岛国税2014年8月3日访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第五条中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的规定: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未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