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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营中,因产品质量原因向客户支付的赔款。请问该项赔款是否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
1
号
)
规定,
因产品质量原因向客户支付的赔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不属于资产损失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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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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