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税2017年4月25日访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规定,企业实际
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在年度汇缴申报时需填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