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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冠名发票?发票印制费用如何结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五条规定:“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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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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