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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本解释发布前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