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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海洋的中外合作油气田,计算缴纳资源税时应如何确定课税数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第四条的规定:“……(二)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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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