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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海洋的中外合作油气田,计算缴纳资源税时应如何确定课税数量?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
资源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73号
)
第四条的规定:“……(二)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
资源税
,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
资源税
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
资源税
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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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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