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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47号
)
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
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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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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