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
增值税免税政策。
……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
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