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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业务2014年8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手续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非居民企业
从事国际
运输
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企业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的,视同已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备案,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限内可免予重新备案。”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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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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