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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在提取折旧方面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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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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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财务举例:某企业对一座建筑物进行改建。该建筑物的原价为200万元,已提折旧为120万元。改建过程中发生支出60万元。被替换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出售所得价款1万元。

先将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建筑物80 万
                       累计折旧        120万
                       贷:固定资产 —建筑物    200万 
  将改建部分和投入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建筑物 130万
                                      贷:银行存款 6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