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
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
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
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
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
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财务举例:某企业对一座建筑物进行改建。该建筑物的原价为200万元,已提折旧为120万元。改建过程中发生支出60万元。被替换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出售所得价款1万元。
先将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建筑物80 万
累计折旧 120万
贷:固定资产 —建筑物 200万
将改建部分和投入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建筑物 130万
贷:银行存款 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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