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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
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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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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