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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09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质量保证金,发票在2010年5月底前收到,该预提费用是否允许在2009年度税前列支?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预提质量保证金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预提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可以在有关支出实际发生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