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表一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境内企业 |
境外营业机构 |
境外已纳税额 |
抵免限额 |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余额 |
税率 |
25% |
30% |
— |
— |
— |
第一年利润 |
-100 |
100 |
30 |
0 |
30 |
第二年利润 |
100 |
100 |
30 |
25 |
35 |
分析: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
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
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
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
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