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国税2017年5月11日访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
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
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
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们可以直接给
房地产公司来开具专用发票,
房地产公司也可以用你们开具的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