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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分公司。我们总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总公司授权我们分公司来具体施工,我们分公司可不可以直接给房地产公司来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青岛国税2017年5月11日访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们可以直接给房地产公司来开具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也可以用你们开具的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