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国税2017年4月11日访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的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你公司可以于2017年4月20日之前携带《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以及无电子信息的发票原件到税务机关进行无电子信息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