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国税2017年5月11日访谈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
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二)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即青岛地区的建安企业(比如李沧)不需要到青岛地区内的工程所在地(比如市南)预缴税款,也不需要开具外管证,可以回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