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以
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
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或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第一条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股东已就投资宗地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你公司应按评估值5亿元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
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