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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土地评估增值如何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52号
)
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
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土地评估增值也应按照会计规定处理,若按会计规定已将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
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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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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