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根据《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为更大力度支持技术转让,企业虽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了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合同,但如果其按合同约定的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是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确认取得的,则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