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
个人所得税。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解释,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中对原《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