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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6〕21号
)
规定,
五、关于以
房地产
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
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
房地产
开发的,或者
房地产
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5〕48号
)
第一条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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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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