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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
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55号
)
规定,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
增值税
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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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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