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规定,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规定,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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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第二条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