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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 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借款时间与该 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时间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税〔2003〕158号
)
文件规定,借款时间可以在企业纳税年度内的任何一天。纳
税年度终了之日即指借款当年的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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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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