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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 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借款时间与该 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时间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借款时间可以在企业纳税年度内的任何一天。纳税年度终了之日即指借款当年的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