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
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