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第八条规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第二条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