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三、
财税〔2016〕140号
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
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
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应予免征或不征
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
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
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
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
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
增值税政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