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但之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4至6项条件的,是否还可享受递延纳税?是否需要备案?
1.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第一条规定“(四)
股权激励计划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第一条规定:“(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