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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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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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