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
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9号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
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