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
规定:“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