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地税函﹝2006﹞140号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
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
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