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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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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