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
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