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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地址、电话和银行账号必须要填写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增值税
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取得
增值税
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
增值税
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
增值税
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而对购买方地址、电话和银行账号,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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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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