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销售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