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综上述,对纳税人视同销售的行为,均限定于“无偿”。“卖房赠家电”中的“赠”不是无偿,它是以购房为前提的。房开企业销售房屋赠家电,家电一般不单独计价而是包含在房屋价格中,实质上是将房屋与家电一并销售给客户。因此,房开企业不用单独对家电17%税率计算增值税,应该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依照房屋总售价和11%(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5%计算)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