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维金方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36号
)附件2的规定:“(二)不征收
增值税项目......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
增值税项目,无法开具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待实际发生维修项目时支出。业主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并没有实际发生维修支出。加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