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36号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因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讲座形式开展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