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三、发票使用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