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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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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部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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